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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,並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600 平方公尺。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500 平方公尺者,得二層共用一分區
B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50 公尺。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,其邊長得在150 公尺以下
C 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,火警分區得增為1,500 平方公尺
D 樓梯、斜坡通道、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,在水平距離50 公尺範圍內,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,得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、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共同設置火警分區

A 高80 公分以上,寬50 公分以上或高100 公分以上,寬45 公分以上
B 高60 公分以上,寬50 公分以上或高80 公分以上,寬45 公分以上
C 高80 公分以上,寬45 公分以上或高120 公分以上,寬40 公分以上
D 高60 公分以上,寬50 公分以上或高100 公分以上,寬40 公分以上